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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6日全椒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肯定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县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县人民检察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扩大社会宣传,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规律,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要严格按照选任条件选任人民监督员,并及时向社会出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县人民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提供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方便,保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三类案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及时纠正和查处办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监督意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人民监督员在有关单位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人选工委要协助县人民检察院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工作,在提出初步人选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人民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依法监督、公正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县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
五、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开展工作视察等形式,支持和推进县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由县人大常委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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