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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保证预算的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正)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县本级预算的审查与监督。
第三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常委会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
第八条 县财政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级,重要的列至项级。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方式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九条 初步审查的程序
(一)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二)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财经工委在初审过程中,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提出询问和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专项资金支出类别表;
(三)常委会指定的项目表。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的初审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收支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情况;
(四)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五)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和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六)上解上级的支出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的合法性;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九)需要初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本级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委通报预算收支有关情况,按季度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依法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专项检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据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委会报告上半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内容: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平衡及资金入库、拨款进度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以及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情况;
(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挪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八)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的情况;
(九)地方一般预算超、短收入达3%以上安排使用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补助下级财政资金情况;
(十一)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县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县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由财政部门将预算调整方案报送财经工委进行初审,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方案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意见的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县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常委会。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与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对县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县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并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通报决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财经工委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决算经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部门决算的文件抄送财经工委。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对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政府采购、重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通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处理严重违法问题的审计决定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县政府责成审计部门依法对有关预算执行情况或重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县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备案与通报
第三十条 县政府应当向常委会备案与通报下列事项:
(一)有关预(决)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
(二)国家和本县有关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与财政政策;
(三)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与通报有关财政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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