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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 的一项重要权 力 ,是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 要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就工作中的某项内容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人大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等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问题所涉及的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 ,根据询问问题内容,必要时 ,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上述机关或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 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 定 ,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参加人员和工作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举行专题询问的 15 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人员名单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举行询问的 10 日前发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由 县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 主任 委托的分管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应询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应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人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问题,态度不好,或对所从事的工作情况不明,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组成 人员对被询问机关或单位进行测评。测评方式可以对县 政府、县 法院、县 检察院进行综合测评,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进行测评 。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负责 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审议意见或专题询问意见函告应询机关,同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应询机关要制定整改措施,在 3 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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