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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2003 年 5 月 23 日全椒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2007 年 3 月 30 日全椒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大负责人和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10天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半个月,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应当提供参阅资料。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补充说明以及回答询问。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报送考核材料,任命理由,介绍被任命人的基本情况;提请免职的机关,应当报送免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可以作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拟出草案,交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县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组成部门的正职向常委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文本应在会议举行前七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由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在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2003 年 7 月 2 日全椒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 2007 年 3 月 27 日全椒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2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讨论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答复;
5 、研究提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6 、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7 、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8 、根据需要,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9 、组织代表、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
10 、对常务委员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提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
11 、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12 、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13 、讨论县人大常委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以及各乡镇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14 、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各项会议的安排意见;
15 、听取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16 、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17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时,须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和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
第九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办公室秘书列席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列席主任会议人员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办公室应在主任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视情况编印主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称人大党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人大党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召开会议时,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在研究干部问题时,应有 5 名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应在会前正式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人大党组会议。
三、人大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处理机关重要日常工作:
1 、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县委的有关决定及工作部署;
2 、讨论、决定涉及机关全局的机构改革、重大活动等事项。
3 、对科级以下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
4 、党组书记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人大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人大党组应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加强法律、科技等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按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质。
六、人大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 2003 年 7 月 22 日全椒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六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从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县长。如果不是由本级副职代理,则应先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九条 根据县长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从县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院长。如果不是由本级副职代理,则应先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
第十三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人民法院院 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需要撤销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提请,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法院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县人大常委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五章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从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为代理检察长。如果不是由本级副职代理,则应先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任免人员,提请机关应写出提请的人事任免案,须说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政绩表现和任免理由等。
人事任免案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第二十三条 拟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并负责答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前,被提请任命的正科级以上人员应到会作供职发言。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未获通过的,若提请机关认为该人选仍适宜提任原拟任职务的,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本届内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通知《全椒晨报》和全椒电视台予以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向被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委托提请机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代发任命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接到任命书的三个月内,制定出施政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考;每年年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每届任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口头述职,接受评议。
第三十条 凡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其他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撤销,其职务自然免除。如果机构名称改变,而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由原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 2003 年 5 月 23 日全椒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肩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职责和使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满腔热情地投入常委会工作,圆满完成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各项任务。为进一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全椒作出贡献。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人大业务知识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注重学习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努力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和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缺席和早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为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效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在会前围绕议题开展调研、视察、并形成有价值的书面材料。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为常委会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遵守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精力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审议,发表意见。审议时要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切中主题。会议进行中,不得办理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项,保持会场有良好秩序和庄重严肃的氛围。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各项方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随从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带头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时,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轻车简从,注意节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学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带头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椒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试行办法
( 2007 年 3 月 30 日全椒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务实、简明、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被评议单位的情况报告后形成的,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而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调查研究,形成的提交会议的书面发言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的调研报告或初审报告。
第四条 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到相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委员会初审报告、调研报告和是否需要提出交办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需要交办事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会议审议时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起草审议意见初稿。起草审议意见,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力求真实简练。会议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务虚性和具体性意见,应分别进行整理。
第六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填写《审议意见监督书》,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审议意见监督书》应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注明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
会议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属于原则性、指导性、务虚性的意见可以不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由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进行修改后提出具体交办事项。并以附件形式转交办理。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工作委员会积极配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审议意见监督书》后的 60 天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办理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工作评议意见办理,根据《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有特定办理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计划,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推迟办理时间。
第十条 办理情况报告应写明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在提交办理情况时,应将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复印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随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或组织调研、视察、检查。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办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提请质询案,也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二条 全年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全椒县人大机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县人大、人大常委会各类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档案、保密、文印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2 、负责常委会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包括财务、车辆、办公用品、安全保卫、环境卫生、通讯及后勤服务工作。
3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和安排,联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督办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4 、起草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汇同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5 、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和组织建设工作。
6 、协助各工委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7 、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外事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内外来宾的接待事项。
8 、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
9 、负责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办理省人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修改征求意见工作,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及有关社会问题的调研。
2 、负责办理对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民政等部门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3 、拟订常委会年度对本委联系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计划,协助常委会督促计划的贯彻落实,做好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有关工作。
4 、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机关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5 、负责有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6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 、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业务工作,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
2 、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的人事任免工作。
3 、联系县人大代表和在我县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了解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情况和经验,在县人代会和省、市人代会前组织安排各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4 、整理交办县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收集代表对答复意见的反映和议案的督办工作。
5 、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6 、办理县人大代表和在我县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补选、增选有关事宜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7 、联系乡镇人大工作。
8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办理对城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及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执法监督工作。
2 、负责办理对交通、供电、电信等部门监督联系工作。
3 、拟订常委会年度对本委联系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计划,协助常委会督促计划的贯彻落实,做好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有关工作。
4 、负责有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5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联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及民族宗教等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2 、拟订常委会年度对本委联系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计划,协助常委会督促计划的贯彻落实,做好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有关工作。
3 、负责有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4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1 、负责联系农委、水利、林业等有关涉农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2 、拟订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计划、协助常委会督促计划的贯彻落实,做好执 法检查、视察、调研的有关工作。
3 、负责有关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4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1 、负责联系政府各经济部门,开展对全县财政计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等有关经济工作的调研。
2 、拟订常委会年度对政府经济工作部门的工作监督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
3 、为常委会审议政府各项经济工作报告做好先期调查和审议后的督办工作。
4 、负责有关经济工作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5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大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单位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与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联系, 2007 年 3 月 27 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单位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公室、县残联。
财经工作委员会: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县统计局、县农调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物资协会、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县二轻协会、县技术监督局、县烟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商业协会、县粮食局、县供销社、县外经贸协会、县人民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农发行、县中国银行、县联社、县人寿保险公司、县人民保险公司。
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
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机局、县气象局、县乡镇企业局。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文化体育局、县卫生局、县医药监督管理局、县计生委、县广播电视局、县档案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局、环保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县政府办公室、县人事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及其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各乡镇人大、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县人大机关办公制度
1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因事因病须请假,临时外出须向办公室打招呼。
2 、上班时间不打扑克、下棋和其他娱乐活动,坚守岗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3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对口接待。对来信来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登记、呈报、转办工作。努力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4 、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
5 、及时做好文件收发、传阅和归档工作。对涉及工委的文件,经传阅和领导批示后,交工委办理。
6 、做好保密工作。
7 、办理公务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工作中遇到问题,按程序对口请示汇报。
县人大机关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人大机关的学习,努力提高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构建学习型机关,特订如下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政治理论、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
二、学习方式: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中心发言与座谈讨论相结合;调查研究与撰写个人心得体会相结合。
三、学习时间: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 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为学习日 ) 。
四、每逢学习日,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五、无论是自觉或集中学习,都要有学习笔记,一季度撰写一篇心得体会,以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
县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布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 、严格执行机关招待费管理制度、小汽车管理使用制度、通信工具管理制度。
3 、按规定时间向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 、副科以上干部主动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并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 、对本机关内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6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拨任用干部。
7 、制定教育计划,经常性对本机关人员开展党性和党风廉政教育。
县人大机关作风建设制度
1 、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作风建设,制定计划、部署工作。
2 、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打牌、下棋、串岗、聊天。
3 、实行政务公开。
4 、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有调研报告。
5 、加强服务工作,克服“五难”现象 ( 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 。
6 、不得到基层单位吃、拿、卡、要,如有举报或群众反映,将对违纪者严肃处理。
7 、办公环境做到整洁、绿化、美化。
8 、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做到活动有记录。
9 、杜绝聚众赌博及封建迷信现象。
10 、及时总结机关作风建设情况并上报。
县人大机关信访制度
1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依照职责范围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热情、及时、客观、公正地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来访,切实维护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3 、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4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5 、对来信来访人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必须保密,不得转交或者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对涉及本人及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主动回避。
6 、接待来访人员及时将来信来访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
县人大机关接待制度
1 、接待工作是人大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接待中应本着主动、热情、周到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务求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维护人大机关形象。
2 、接待范围。上级机关、外地兄弟单位和乡镇人大来我单位的宾客,一律按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的接待对象予以安排。
3 、坚持对口接待,严格控制就餐人员。
4 、接待标准。就餐标准按接待对象进行确定,乡镇人员就工作餐。接待中不用香烟和饮料,原则上不准超过标准。
5 、接待程序。凡属于接待处接待的宾客,须经办公室主任下达接待通知单,由办公室配合接待处统一安排。
6 、每季度由出纳会计向分管主任汇报一次接待开支情况,同时通报办公室,做到情况明、帐务清。
县人大机关财务、公物管理制度
1 、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2 、严格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因公外出借支的经费,事先要和分管财务的主任联系,返回后,应及时结算,不得拖延。
3 、支出单据发票应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4 、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应向分管主任汇报一次,并附收支报表一份,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做到胸中有数,量力用钱。
5 、各办公室要保管好自己使用的财物,如需调换,由办公室负责调整。
6 、管理人员按需要为领导和办、委提供办公用品。对损坏的公物要及时维修,保证正常工作的需要。
7 、机关需要增添和购置公物和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拟定计划,报分管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实行验收登记和领用签字的办法。
8 、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
县人大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1 、车辆使用。常委会副主任每人相对固定一辆车工作用。离退休干部和办公室共用一辆车。老干部用车限于看病,定点:合肥、南京、滁州、全椒。
2 、汽油和过道费实行包干使用。从 2007 年 4 月份开始,每位主任每月用油 170 公升,过道费 160 元(不分给个人,当月用不完的往下月带)。
3 、老干部用车发油标准:合肥 30 公升,南京 25 公升,滁县 10 公升。
加油方式,实行一车一卡。每月初由出纳会计按标准计入各卡。
每季度由小车班长公布过道费、用油量及每公里耗油情况。
4 、工委主任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5 、车辆需要维修时,由小车班长组织二名驾驶员会诊,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办公室主任决定。
6 、驾驶员必须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出勤,未经请假,不得擅离岗位。要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严禁酗酒,保证安全,要服从小车班长统一调度,努力做好服务。
7 、车辆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安排,其各种费用由借车单位负责。车辆不得参加婚丧活动。未经同意,严禁私人出车。
县人大老干部用车管理制度
1 、用车对象:全体离退休人员。
2 、离退休干部和办公室共用一辆车,侧重老干部。
3 、老干部用车限于看病,定点:合肥、南京、滁州、全椒。
4 、老干部到县外看病用车,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5 、用油标准:合肥 30 公升,南京 25 公升,滁州 10 公升;过道费实报实销。
6 、驾驶员必须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做到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县人大机关老干部工作制度
1 、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分管老干部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老干部的服务工作。
2 、每年年终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向老干部通报全县政治、经济形势。
3 、每月 10 日为县处级离退休干部阅文日,由负责老干部的工作人员组织阅文,地点县老干局。
4 、每年组织一次老干部体检。
5 、老干部看病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 、负责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协助老干部本人或家属做好慢性病或生病需住院等方面具体事宜。
7 、负责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协助老干部支部书记,做好老干部组织生活、党费交纳等方面工作。
8 、负责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保持与老干部经常联系,及时把老干部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给分管领导。
县人大机关办公室人员分工
许昌华 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
杨忠传 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分管机关内勤、会务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人大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工作等。联系城建工委、财经工委、人选工委。
赵 立 分管办公室文字、文印工作、负责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审阅及各种材料的印发、机关学习、接待和保密工作等。联系教科文卫工委、内司工委、农村工委。
王晓刚 负责来信来访,信访的登记、呈阅、交办。办公室的各项通知等。
朱春发 负责编写《会报》、《全椒人大》及办公室文字工作,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记录,文件的收集、发放、整理、传阅和档案管理等。
王京全 负责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等。
张平龙 负责出纳工作等。
张立俊 负责小车班工作,负责常委会副主任冯家翠的车辆使用和服务工作。
赵荣明 负责常委会副主任金长发的车辆使用和服务工作。
冯 刚 负责常委会副主任赵丛祥的车辆使用和服务工作。
胡黎明 负责常委会副主任秦锦章的车辆使用和服务工作。
杨 杰 负责常委会副主任汪冉的车辆使用和服务工作。
袁 焱 负责机关的文字打印等工作。
陶 磊 负责文件、报纸收发、邮寄、会务、卫生等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有关通知和文件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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